[截至2014年3月11日]
用于处理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的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法令”)也适用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及其相关公司(以下统称为“大马交易所”或“我们”)。本法令已规定在此个人数据通知中使用的“个人数据”和“处理”术语的含义。
此个人数据通告适用于由大马交易所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
此个人数据通告旨在通知您有关您的个人数据由大马交易所代表或处理的方式。
根据任何法律下,经我们处理的个人数据包括您的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用户名、密码 、以往任何违反或定罪的信息、提供您的相关服务以及以下第3款中所列的对个人数据要求。
依照相关法律,包括马来西亚证券存管处用于维持存款人信息的 1991年证券业(中央存管)法大,马交易所可能把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以下目的(以下简称“目”的):
使其能够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1993年证监会法令、1991年证券业 (中央存管)法、任何其他成文法、大马交易所的规则或与任何有关当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或衍生品交易所的合作安排、结算中心及由有关地方或外国法律认可的证券存管处履行责任和义务;
使其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
为投资者及其他资本市场提供教育性事件和活动;
为问题或投诉提供解决方案;
建立用于发布及非发布性质的目录或数据库;
为可能对我们的活动、计划、产品和服务有兴趣的人士持续提供有关活动、计划、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考虑求职申请;
提供服务;
研究、发展和完善我们的活动、计划、产品和服务;以及
用于上述目的任何偶然的或附属或赞助的目的。
您的个人数据是从各种来源收集所得,包括您向我们提供的信息、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及公共领域的信息。
您可以访问并请求修正您的个人数据。如果您对您的个人数据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 囊2 u经理 |
---|---|
通讯地址: | 囊2 u 交易广场武吉科万安, 50200年吉隆坡。 |
电话: | (603) 2732 0067 |
传真: | (603) 2026 4122 |
电邮: | (电子邮件保护) |
根据法律规定:
处理您的访问请求时,我们可能收取费用;及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能拒绝您访问或更正的要求。
依照相关法律,您的个人资料可能披露给:
我们的母公司、子公司、相关公司及联营公司;
我们的上市发行者和其董事及顾问、参与者和在相关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规则下所批准或注册的注册者及任何其他被要求遵守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人士;
我们的授权商、活动协办者、商业伙伴和服务提供者;
证劵事务监督委员会、国家银行、警察、马来西亚反贪会、大马公司委员会、社团注册官居、任何其他监督者、政府或有关当局或任何政府机构;
任何相关当局或机构,如马来西亚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协会(MAICSA)或马来西亚董事协会(中期);
任何其他股票或衍生产品交易所、结算所、获得相关法律授权的证券存管;
根据相关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规则做出相同发布的公众;
审计、专业公司或实体;和
任何其他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业及功能相关的人士。
除非在收取您个人资料时另有特别述明,您有义务提供所有我们所要求的个人资料。
若您没有提供上述个人资料给我们,我们可能无法执行您所提供个人资料给我们的目的,同时您也可能已违反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送至在马来西亚境外的一个地方。
若英文版本和国文版本有任何出入,将以英文版本为准。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保有随时修改和更新此个人资料通知,并且将更新通知张贴于此网站或通过任何其他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的权力。
当您提供您的个人资料给我们时,即表示您已同意照上述所言明般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1为免生疑问,由马来西亚证劵存管有限公司保持的存户资料(CDS资料)是受到证券领域中央存票法令(SICDA)所保护。SICDA第43条文控制cd资料的机密性。唯有在SICDA第45条文所叙述的情况下才可披露cd资料,例如,一位涉嫌违法存户的cd资料将会披露予正式授权调查相关罪行的人员。
2为免生疑问,由马来西亚证劵存管有限公司保持的存户资料(CDS资料)是受到证券领域中央存票法令(SICDA)所保护。SICDA第43条文控制cd资料的机密性。唯有在SICDA第45条文所叙述的情况下才可披露cd资料,例如,一位涉嫌违法存户的cd资料将会披露予正式授权调查相关罪行的人员。